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5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X 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8650002R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砚台大道10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年2月21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总排口废水开展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清理斜管池导致冲洗的含泥废水经清净下水管沟进入总排口流入龙溪河,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第ZF-5号)显示,你公司总排口水样的总氮为50.2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总氮≦35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3.2024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4年2月29日对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竣工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
6.2024年2月22日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第ZF-5号)。
证据3-6证明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总排口水样的总氮为50.2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总氮≦35mg/L)。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向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4〕20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25日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回复,称其非主观故意违法排污,且当发现排放的污水不正常时,立即停止排污并进行整改;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已整改;2024年4月3日律师出具《律师意见函》称主体适格、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因清理斜管池导致冲洗的含泥废水经清净下水管沟进入总排口流入龙溪河,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第ZF-5号)显示,你公司总排口水样的总氮为50.2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总氮≦35mg/L),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因子有:个性因子有超标因子、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水),取1、2、1、2;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过失,取-2、0、-2,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208000元(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罚款16.64万元(大写: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