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6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 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6690128Y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6号附24号4-1幢7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11月17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的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内露天堆放有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倾倒的来自沙坪镇毕桥村 4组的天东82号井站外固化池隐患治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调查,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倾倒约85吨固体废物(其石油溶剂含量在2240—5300mg/kg之间,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建设用地标准限制800mg/kg,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性)至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场地内,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3年11月18日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经营者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1月19日对运输驾驶员高某、中间人熊某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1月20日、21日、23日对施工负责人石某、梁平作业区杨某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施工设计》(节选59-60页)、《关于钻井废弃物再生利用生产砖瓦的批复》《工程分包合同》《作业界面交接单》、重庆气矿委托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设计》(节选5-7页、58-61页)及《一标段技术服务合同HSE合同》(节选17-22页、27-28页)。
7.2023年11月24日对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石某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委托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8.2024年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提供的《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倾倒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
证据3-8证明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约85吨固体废物(其石油溶剂含量在2240—5300mg/kg之间,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建设用地标准限制800mg/kg,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性)至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场地内,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0日向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4〕18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14日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回复,称其己将85吨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干净,转运至有环保批复的砖厂进行处置;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的复查结果可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2024年4月3日律师出具《律师意见函》称主体适格、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约85吨固体废物(其石油溶剂含量在2240—5300mg/kg之间,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建设用地标准限制800mg/kg,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性)至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场地内,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因子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有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不足100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为1、1;共性裁量因子有: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2;修正裁量因子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于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0、0、-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123750元(大写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