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8号

日期:2024-05-13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垫环执罚〔20248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40T04K

注册住所: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八一村8

经营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文毕社区物流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320日、328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文毕社区物流园内的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露天堆放沙和石子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仍未保持物料完全覆盖及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3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3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2024320328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4328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320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426

证据3-5证明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沙和石子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仍未保持物料完全覆盖及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防治扬尘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415日向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423日执法人员的复查结果可知,公司已完成整改。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沙和石子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仍未保持物料完全覆盖及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防治扬尘,违法事实清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因子计算处罚金额…”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因子有: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基本配合调查,取12;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故意,取00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重庆市垫江县川巡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