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11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98546X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X 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沙河石马七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年5月15日、19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沙河石马七社的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仿古砖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于2023年5月投建,2024年3月完工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设材料制造303”,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技改生产线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仿古砖生产线投资额为104338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
3、2024年5月15日、19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现场检查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投资清单证明、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环保咨询文件合同》、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
5、2024年5月17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说明》。
证据3-5证明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5月20日向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向其下达了《责令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4〕73号,要求其2024年6月5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6月7日,该砖厂向我队提交了《关于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仿古砖线(青砖)未批先建整改措施》,称已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咨询文件合同》,目前已进行了现场勘验,但由于环评监测期间厂区设备调试更换整改,正在进行产业分析和调整,预计在2024年8月31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并取得环境评审。2024年6月7日对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进行复查,当日该砖厂未生产,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音资料为凭证。以上情形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24年5月15日、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仿古砖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于2023年5月投建,2024年3月完工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设材料制造303”,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技改生产线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仿古砖生产线投资额为1043380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鉴于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涉及的因子有:生产阶段、报告表,取3、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情况正在落实中、一般企事业单位、故意,取0、0、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应为2.1389万元。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经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对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予以1.7112万元的罚款。
3.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垫江县沙河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7112元(大写:壹万柒壹佰壹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