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12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4〕12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REQ392
投资人:梁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太白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接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投诉件后,2024年5月26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腌制池的剩余腌制废水、废水收集池的榨菜废水以及废弃菜块,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恶臭气体,厂区异味明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
3、2024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4年5月27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第ZF-18号)、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投资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3-5证明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生产废水收集池有榨菜废水,未设置防护措施,且未建设臭气污染物治理设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厂区异味明显。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7月16日向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1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其下达了《责令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4〕93号,要求其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进行复查,该厂有整改情形,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证。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24年5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腌制池的剩余腌制废水、废水收集池的榨菜废水以及废弃菜块,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恶臭气体,厂区异味明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鉴于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无其他环境违法记录系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涉及的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情况正在落实中、个体工商户、过失,取0、-1、-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3.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经案审会议研究,我队决定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