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13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4〕13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REQ392
投资人:梁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太白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接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投诉件后,2024年5月26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致使应急收集池榨菜废水因下雨导致溢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
3、2024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4年5月27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第ZF-18号)。
5、2024年5月29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第ZF-19号)。
6、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7、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投资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7证明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未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7月16日向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1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其下达了《责令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4〕94号,要求其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进行复查,该厂有整改情形,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安全隐患排查表》为凭证。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24年5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未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致使应急收集池榨菜废水因下雨导致溢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涉及的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情况正在落实中、个体工商户、过失,取0、-1、-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3.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之规定。经案审会议研究,我队决定对垫江县三溪镇梁永贵食品厂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