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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4]15号

日期:2024-10-22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垫环执罚〔202415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NHJM6P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玉河社区城北工业集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921440分,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进行面漆作业时只开启了喷漆房外的压风风机及水帘开关,并未按照规定开启光氧催化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923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923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

32024923执法人员对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及绘制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923日、926日执法人员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926日对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面漆工人、底漆工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923日提取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年产1.8万套套装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渝垫环估2018016)、《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二分光硝基白面漆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证据3-5证明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在进行面漆作业时只开启了喷漆房外的压风风机及水帘开关,并未按照规定开启光氧催化处理设施。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109日向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41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108日向我队提交了整改书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249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在进行面漆作业时只开启了喷漆房外的压风风机及水帘开关,并未按照规定开启光氧催化处理设施。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鉴于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在被我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开启光氧催化设备,另行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无实质意义。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己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过失行为等裁量因子,依法在法定处罚额度内对你公司进行裁量

3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案审会议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新乐居门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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