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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2号

日期:2025-02-21

垫环罚〔20252

处罚单位: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87179W

法定代表人:刘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前进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13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生产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隧道窑正在作业,烘干窑窑口、原封堵烟囱(3个)、风机、脱硫塔底部均存在破损和裂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存在漏烟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9执法人员向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19执法人员向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

3202513执法人员对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及照片、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19日执法人员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202519日执法人员提取《排污许可证》、环评备案表及报告。

6202517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ZF-1号)。

证据3-6明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124日向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3)和《责令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19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3日内完成设施破损和裂缝的修复,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我局。根据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资料可见,其已对废弃烟囱、风机底端进行封堵,窑口和脱硫塔进行了加固处理,以上情形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垫江县生态环境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烘干窑窑口、原封堵烟囱(3个)、风机、脱硫塔底部均存在破损和裂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存在漏烟现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近三年来首次环境违法;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违法性质和情节,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4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决定对垫江县龙坪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20000(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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