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3号

日期:2025-04-10

垫环罚〔20253

处罚单位: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22884X

法定代表人:蒋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康熙路14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1217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排污口向市政管网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220执法人员向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41220执法人员向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320241217执法人员对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及照片、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41220日、1224日执法人员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操作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1220日执法人员提取《垫江县澄溪食品经营站屠宰场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表、《排污许可证》。

620241218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4]ZF-30号)。

720251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澄溪食品经营站屠宰场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批版)》(节选)。

证据3-7明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口、溶石,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212日向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4)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20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进行整改2025217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陈述称:一是通过自行监测报告和畜牧站填报的运行记录,做到了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到了达标排放。二是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只采了一个样,不具有真实反映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的代表性和客观性。三县监测站监测的是我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后的余水,并未监测流量,不能代表我公司实际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四是我公司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佐证资料显示,你公司在我局调查后加装了节流阀进行了整改,以上情形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垫江县生态环境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针对你公司所述,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畜牧站填报的运行记录等只能说明你公司曾经达标排放,与本次我局对你公司调查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一事并无关联;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属于逃避监管行为,不以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为处罚要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只是作为处罚裁量的系数因子。本案中,根据现场检查的视频资料和相关证据可知,20241217日你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已停止运行,但废水排口正在对外排放水污染物,废水经过水管流入市政管网,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三是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是国家认证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采样种类及流量的监测并非监测的必要条件,《生态环境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公告200716号)中明确指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同时根据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和视频资料也可知,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规范,数据真实有效。四是逃避监管的目的是违法向外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水污染物在未向外排放时,你公司本可通过其他可控方式进行管控,但仍放任其外排,你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停止运行,仍有污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市政管网,违法事实清楚。综上本案证据充分,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你公司所述观点我局不予认可。

3、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你公司违法性质和情节,我局经研究决定对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4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规定决定对重庆渝银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00000(大写: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4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