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4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E5EFYM0Q
经营者:廖X
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宝路93号10栋负1-4、负1-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3月26日下午,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饭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饭店在作业过程中,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店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3号)显示,其250Hz频段监测结果为48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3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昼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44dB)。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的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等相关材料。
证据1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
2、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照片及电话录音。
3、4月2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5年3月27日,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3号)。
5、执法人员打印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
证据3-5证明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在作业过程中,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3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昼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44dB)。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4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要求进行整改,并同时你饭店进行复查,你饭店将猛火灶更换成了无音灶台。2025年4月25日我局收到你饭店的行政处罚申诉书称已完成整改,请求免予处罚。根据你饭店提供的佐证资料和执法人员复查情况,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你饭店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你饭店违法性质和情节,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饭店予以从轻处罚。
3、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垫江县谭鲫壳鱼府餐饮服务饭店(个体工商户)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