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5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YMBG31
经营者:况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5月2日晚10时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高安镇派出所移交的线索,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场内露天堆放钛石膏共计465.89吨(系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倾倒的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
3、2025年5月2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视频资料。
4、2025年5月3日、5月6日对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经营者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5月3日对执法人员对运输公司重庆市乾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电子身份凭证;5月6日提取的运输公司《营业执照》、钛石膏堆场环评文件(节选)复印件。
6、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钛石膏买卖合同》复印件。
7、2025年5月12日、5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运输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废料清运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证据3-7证明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涉嫌违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注的防护措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6月10日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请书,称钛石膏己进行了合理转运,并合法化处理,请求免予处罚。我局已将整改情况纳入裁量基准核算,该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理由非法定免于处罚事项,不予采纳。2025年6月19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称该案主体适格、程序正当、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涉及的个性裁量因子有:固体废物贮存量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故意。根据法定处罚额度,综合考虑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的配合调查程度、违法事实及社会影响力等情节,依法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6875万元(大写:贰拾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