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6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MJDE259
法定代表人:谢XX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镜泊中路5号6幢(自主承诺)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双清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5月2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的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465.89吨钛石膏(系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2025年5月2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5年5月3日、5月6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5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乾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6、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钛石膏买卖合同》、攀钢钒钛质计中心计量专用票据复印件。
7、2025年5月12日、5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运输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废料清运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等佐证资料。
证据3-7证明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1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6月13日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请书,称己邀请第三方公司到场监理,将倾倒的钛石膏转运回去,现己转运到重庆巴南攀钢渣场,并进行了合法化处理,根据第三方出具的相关手续证明,未对养殖场造成污染及破坏,请求免予处罚。我局已将整改情况纳入裁量基准核算,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非法定免于处罚事项,不予采纳。2025年6月19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称该案主体适格、程序正当、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对前款第三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涉及的因子有,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故意,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综合考虑你公司的配合调查程度、违法事实及社会影响力等情节,通过共性及修正因子依法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重庆增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887.84元(大写:叁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捌角肆分);
2、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合计:138887.84元(大写: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捌角肆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