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罚〔2025〕7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YMBG31
经营者:况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5月7日、5月8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位于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2组的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露天蓄粪池发生泄漏,养殖废弃物流入农田旁水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粪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5号)显示粪大肠菌群浓度为7×105MPN/L、氨氮浓度为268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提取的经营者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
3、2025年5月7日、5月8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5月12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5号)。
证据3-5证明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涉嫌违反超标排放污染物。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8号)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5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养殖场于2025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书称:非故意排放泄露污染物,由于暴雨导致蓄粪池水位增高,印发的泄露。事后,我养殖场积极改正,对泄露污水有序引流,并对塘坝加固,请求免于处罚。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该养殖场已将农田缺口堵住,养殖废弃物不再溢流,属于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情形。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露天蓄粪池发生泄漏,养殖废弃物流入农田旁水沟,其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此次由于暴雨导致蓄粪池水位增高而引起的养殖废水泄露,你养殖场存未落实保障污水不外排的主体责任,且你养殖场所述也非法定免责理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综合考虑你养殖场的配合调查程度、违法事实以及落实的整改情况,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鉴于你养殖场已将农田缺口堵住,养殖废弃物不再溢流的从轻情形,我局决定对垫江县利浩生猪养殖场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