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9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罚〔2025〕9号
被处罚个人:骆XX
身份证号码:5001**********831X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田坝村黄桷树组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1月3日14时7分,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垫江县桂阳街道国土局转盘东南侧,骆XX负责的“垫江县软件产业聚集基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一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所负责的施工工地在进行挖机作业和土石方转运作业时,未对施工作业点采取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垫江县软件产业聚集基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一期)人事任命的通知》。
3、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工程单位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人员提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人员提取的项目负责人骆XX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骆XX为“垫江县软件产业聚集基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一期)”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此项目的全面管理。
7、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8、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骆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骆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9证骆XX负责的“垫江县软件产业聚集基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一期)在进行挖机作业和土石方转运作业时,未对施工作业点采取控尘降尘措施”。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骆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向骆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1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力。在规定时间内,骆XX未向我局提请听证和提交陈述。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骆XX承负责的垫江县软件产业聚集基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一期)在进行挖机作业和土石方转运作业时,未对施工作业点采取控尘降尘措施,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2025年1月16日,骆XX负责的建设项目向我局提交《建设工程环保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增设了3台雾炮机、围挡雾化喷淋常开、安设塔吊喷淋系统等一系列控尘降尘措施,以上情形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的规定,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个性裁量因子,其涉及的因子有的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情况已落实、一般自然人、过失,鉴于该项目已落实施工场所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的改正,通过共性和修正因子依法进行裁量本次罚款金额为5000元。
4、骆XX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骆XX决定对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