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18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D1F4TGXH
法定代表人:李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医疗器械 中小企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6月17日、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9月建成投产的针头生产线,按照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49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的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
3.2025年6月17日、9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视听影视资料。
4.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其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60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在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6.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用电发票。
7.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截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8.2025年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总投资清单,合计总投资额为108万元。
证据3-6证明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建成投产的针头生产线,按照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49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的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产,正在积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于主动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情形。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因子有:调试或生产阶段、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情况正在落实中、一般企事业单位、故意,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参考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整改情形,依法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幅度的30%予以裁量,其最终处罚金额为14768元。
4.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兴宇洋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针头生产线恢复原状。
2.罚款14768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