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19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1345997694W
法定代表人:龚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内(朝阳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9月15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沿河排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理后的外排废水(重庆中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老厂停产后遗留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21号)显示其化学需氧量均值2.96×103mg/L、氨氮6.37×102mg/L、总氮6.95×102mg/L以及五日生化需氧量1.12×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3.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中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授权委托书,对重庆中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专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授权委托书。
5.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中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氧化车间污水处理委托协议》《重庆中昆铝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
6.2025年9月21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21号)。
证据3-6证明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理后的外排废水,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21号)显示其化学需氧量均值2.96×103mg/L、氨氮6.37×102mg/L、总氮6.95×102mg/L以及五日生化需氧量1.12×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限值要求。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6号)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9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11月27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称,非主观故意,同时积极配合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完成整改,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理后的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该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该公司违法性质和情节,2025年12月8日,我局经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德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予以低限处罚,即:
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