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20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2NWL82
法定代表人:陈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北段182号2幢14-3(仅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太山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接群众举报,2025年9月6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建有的沼气池存在3-4平方米的洞口,致使雨水进入沼气池,未能正常处理粪污,所产生的养殖粪水排入围墙外建有的150m³转运池内,转运池未采取“三防措施”,粪水通过转运池的缺口流入农田。
1.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授权委托书,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3-4证明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你养殖场建有的沼气池存在3-4平方米的洞口,致使雨水进入沼气池,未能正常处理粪污,所产生的养殖粪水排入围墙外建有的150m³转运池内,转运池未采取“三防措施”,粪水通过转运池的缺口流入农田。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2025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89号),要求其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向我队提交陈述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根据执法人员2025年10月16日后的复查,该公司对堰塘进行了清理,将原堰塘水全部抽干运走 ,清理淤泥,撒石灰消毒等,完成了整改。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有的沼气池存在3-4平方米的洞口,致使雨水进入沼气池,未能正常处理粪污,所产生的养殖粪水排入围墙外建有的150m³转运池内,转运池未采取“三防措施”,粪水通过转运池的缺口流入农田,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的规定,重庆市楷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该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该公司违法性质和情节,以及其整改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即: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