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21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YR2A0B
法定代表人:冷XX
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接群众举报,2025年9月28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位于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1组的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6日你养殖场用潜水泵和白色软管从粪水池抽出约4方粪水灌溉道路对面的树林,用于还土还林,因灌溉过量导致粪水流入田边沟渠,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提取经营者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
3.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经营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森林管理协议》,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3-4证明2025年9月26日你养殖场用潜水泵和白色软管从粪水池抽出约4方粪水灌溉道路对面的树林,用于还土还林,因灌溉过量导致粪水流入田边沟渠,造成环境污染。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已查证的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的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92号),要求其完成整改。2025年11月23日,垫江县文俊蛋鸡养鸡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称,因家庭原因未能及时处置鸡粪造成污染,已完成对污染区域的清理和整改,因是首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请求减免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文俊蛋鸡养殖场因粪水池溢满,其9月26日用潜水泵和白色软管从粪水池抽出约4方粪水灌溉道路对面的树林,但因还土还林过量导致粪水流入田边沟渠,造成环境污染,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鉴于你养殖场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你养殖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你养殖场的违法性质和情节,以及其整改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予以从轻处罚,即: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