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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22号

日期:2026-01-13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5〕22号

被处罚个人:胡X

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xx0

住址:湖北省江陵县普济镇西庄湖村四组

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龙花村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三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等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919你养殖场粪水通过雨水排水沟流入外环境,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粪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字【2025】第ZF-22号)显示,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总磷浓度均值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限值。2025116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三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再次进行复查,发现你养殖场存放在农田的粪水通过田埂缺口流入了老冬河,汇入丰都县境内,再次造成了河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09日执法人员向胡X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109日执法人员向胡X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202510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猪场租赁协议》。

证据1-3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胡X

4.2025919日、925日执法人员对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116日执法人员对养殖场拍摄的现场照片。

6.2025109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机器授权委托书。

7.202510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询排污许可系统排污登记情况和送达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8.2025926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5】第ZF-22号)

证据4-8证明胡X你养殖场粪水通过雨水排水沟流入外环境,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粪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字【2025】第ZF-22号)显示,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总磷浓度均值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限值。2025116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三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再次进行复查,发现你养殖场存放在农田的粪水通过田埂缺口流入了老冬河,汇入丰都县境内,再次造成了河水污染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51120日我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91号),要求其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间内,X未向我队提交陈述申辩,也未提请听证。2025919日胡X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水中4个污染因子均超标,其中粪大肠菌群超标高达约4.5万倍;2025116,你养殖废水再次排入外环境。两次事件均属于跨区域河流污染,并多次被媒体报道,社会影响恶劣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X你养殖场粪水通过雨水排水沟流入外环境,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粪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字【2025】第ZF-22号)显示,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总磷浓度均值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限值2025116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三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再次进行复查,发现你养殖场存放在农田的粪水通过田埂缺口流入了老冬河,再次造成了河水污染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综合你的违法性质和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程度,我局决定对你予以从重处罚,即: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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