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23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5〕2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XLJR7E
法定代表人:涂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返乡创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垫江县周嘉镇返乡创业园的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设计年产6万吨中间铝合金锭生产项目属于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检查发现厂房内积尘严重,但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9月28日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9月开始调试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铝灰、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3.2025年9月18日对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5年9月18日、9月28日、11月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5.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调取的2025年1—9月熔铸生产卡片等相关材料。
6.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
7.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电子版(未批复,节选)。
8.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用电记录(节选202310-202404、202411、202501、202508)以及2025年9月11日环保举报受理单。
证据3-8证明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设计年产6万吨中间铝合金锭生产项目属于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检查发现厂房内积尘严重,但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9月28日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9月开始调试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铝灰、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排放。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7号)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9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12月5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书,称2023年9月开始生产调试后,一直处于间断性、非正常生产状态,接受检查后,已自行停业整顿积极配合调查,请求酌情考虑此次的行政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产,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以及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自行停产,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主动消除和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情形;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助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该公司违法性质和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2025年12月8日,我局经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对重庆财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裁量因子依法进行裁量,现决定对你公司予以:
罚款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