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080160708E
法定代表人:杨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拱桥村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11月24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拱桥村一社的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生产,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脱硫塔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1.16×103mg/m3,结果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修改单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排放限值150mg/m3。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
2.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
3.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1080160708E001L)、《垫江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渝(垫)环估备(2018)035号)》《年产页岩砖2000万匹生产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审版)、《环保材料本》(加药记录)。
6.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8号)。
证据3-6证明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生产,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8号)结果显示该公司脱硫塔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1.16×103mg/m3,结果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修改单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排放限值150mg/m3。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8号),拟定罚款44.0425万元,并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5〕95号),责令其立即完成整改,严禁超标排放污染物。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材料称:一是由于夏季高温公司停产后,由于垫丰武高速公路修建,农村拆建房屋增多,政府协商我砖厂多运营几天,导致工作人员未及时加药;二是此次超标为偶发性事件,非长期持续,按排污许可规定每半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废气排放检测,均达标。我公司一是全力配合行政调查工作,二是迅速落实系统性整改措施,三是符合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同时希望考量小微企业实际经营困难请求给予从轻或免于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经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公司现已停产,对脱硫塔原烟囱进行了拆除,新改建了烟囱,原循环水池拆除后搬至新建烟囱下方,计划引入自动加碱设备,属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一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积极配合调查,非主观故意违法;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2〕292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环境和中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助企纾困解难,综合你公司违法性质和情节,我局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
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