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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6〕2号

日期:2026-03-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6〕2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84LA34

法定代表人:高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万安社区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1114日,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尾气管理中心会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127日至2024823日购买的OBD作弊器连接被检车辆及检测设备,屏蔽车辆自身数据,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校验码CVN信息雷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测不合格车辆数据进行篡改涉及车辆共计1635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15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202411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3.20241115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1114日、15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5.20241114日、15日、18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郭XX、胡X、邓XX、邬XX、程X、毕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相关人员身份证和任职文件。

6.202411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13日至2024823日检测的不同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校验码CVN信息雷同清单,随机抽取的10份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7.2026121日执法人员从县公安局提取的1635台车车辆信息及收费明细、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8.2026121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原经理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授权委托书》、两份《收费标准》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3-8证明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127日至2024823日购买的OBD作弊器连接被检车辆及检测设备,屏蔽车辆自身数据,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校验码CVN信息雷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测不合格车辆数据进行篡改涉及车辆共计1635台。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之规定。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202612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61号),并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61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1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材料称:我司所开展的机动车年检业务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机动车排放检验项目,该两个检验项目单独检测,单独出具检验报告,单独核算检验费用,仅在收费环节合并开具票据及收费,我司开展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合法合规,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所收取的费用不应计入违法所得。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司于20241115日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措施,在完成整改后我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于20241212日向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提交了整改报告。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年检业务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项目,分别单独出具检验报告,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的造假行为属于“排放检验”环节,在收费标准、检测流程上存在独立性,故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及的环保检测违法所得为112210元。

3.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五)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其涉及的裁量因子有,个性裁量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共性因子有: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主观故意违法。综合你公司违法性质和情节,我局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

1.没收违法所得112210元(大写拾壹万贰仟贰佰壹拾元整

2.罚款312750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合计:42496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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