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6〕3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罚〔2026〕3号
被处罚个人:毕X
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33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4年11月14日,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尾气管理中心会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8月23日使用购买的OBD作弊器连接被检车辆及检测设备,屏蔽车辆自身数据,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校验码CVN信息雷同,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毕X作为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负责日常工作,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毕X同志任职的通知》(路祥检司发〔2019〕6号)。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毕X。
3.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年11月14日、15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5.2024年11月14日、15日、18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郭XX、胡X、邓XX、邬XX、程X、毕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相关人员身份证和任职文件。
6.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23日检测的不同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校验码CVN信息雷同清单,随机抽取的10份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7.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从县公安局提取的1635台车车辆信息及收费明细、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8.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原经理毕X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授权委托书》、两份《收费标准》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3-8证明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8月23日使用购买的OBD作弊器连接被检车辆及检测设备,屏蔽车辆自身数据,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校验码CVN信息雷同,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毕X作为垫江县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负责日常工作,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毕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2026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6〕2号),并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违改〔2026〕1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2月1日,毕X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材料称:一是非个人主观而是为公司牟取利益,二是意识到错误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并整改,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接受了单位的撤职处理。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毕X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五)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其涉及的裁量因子有,个性裁量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共性因子有: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主观故意违法。综合考虑其已免职并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影响,参照其违法情形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其整改情形和配合程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以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的30%予以裁量,我局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个人予以:
罚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