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不罚〔2024〕2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环执不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98YT35
法定代表人:汪XX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箐口1组88号
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投诉件后,2024年6月1日、6月2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2022年2月18日取得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评批准书》(渝(垫)环准〔2022〕010号)的要求对各级破碎机、各级振动筛、制砂机顶部布设洒水喷雾装置,采用湿式降尘;排土场未设置沉沙池;柴油储油罐未进行地面防渗、四周未设置围堰,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且未验收,但你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已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渝建建筑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渝建矿业公司领导人事任命的通知》。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
3、2024年6月1日、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
5、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评批准书》(渝(垫)环准〔2022〕01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箐口社区罗家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专家组评审意见》《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中控调度生产运行及交接记录》《2023年砂石销量表》《2024年砂石销量表》《设备管理台账》复印件等。
证据3-5证明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但未按照2022年2月18日取得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评批准书》(渝(垫)环准〔2022〕010号)的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且未验收。
6、2024年9月1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延期处理审批表。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鉴于重庆渝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称其于2024年1月4日向垫江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延时环评验收的申请》(渝矿业发〔2024〕2号),申请延期至2024年8月30日前完成验收,于2024年6月5日委托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委托监测,《监测报告》(宏畴(WT)[2024]043-4-1)显示,其颗粒物及厂界噪声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9月1日因该案需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复查,补充证据,我队研究决定将案件处理时限延长30日。经复核,你公司确于2024年1月提交了《关于延时环评验收的申请》(渝矿业发〔2024〕2号),且于2024年8月26日取得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综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九)款:“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第(八)款:“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经我队集体研究决定:
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