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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决定公告20250107

日期:2025-01-06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408300,传真:023-74688819、023-74529126,电子邮箱:224137137@qq.com420997346@qq.com

序号

建设

单位

项目

名称

审批

文号

发文

时间

审批

决定

1

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油集气总站至脱硫厂、脱硫厂至大雷配气站管道工程

渝(垫)环准

〔2024〕 22号

2024年

12月31日

同意

建设

2

重庆兴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石桥水库工程

渝(垫)环准

〔2024〕23号

2024年

12月31日

同意

建设

3

重庆兴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垫江县龙谷溪水库工程

渝(垫)环准

〔2024〕24号

2024年

12月31日

同意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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