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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日期:2020-12-25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垫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垫江县域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垫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垫江县普查对象数量1519个,包括工业源949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09个、生活源21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共51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县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936.49吨,氨氮417.78吨,总氮1485.01吨,总磷171.72吨,石油类1.37吨,氰化物0.002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9.75千克。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884.36吨,氮氧化物655.64吨,颗粒物4245.09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802.63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全县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949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排名前五的镇街依次为桂阳街道、桂溪街道、澄溪镇、坪山镇、沙坪镇,共473个,占比达49.84%。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4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共540个普查对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6.9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87套,设计处理能力1.19万吨/日,废水年处理量157.86万吨。

2017年末,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21.38吨,氨氮12.93吨,总氮55.19吨,总磷4.88吨,石油类1.37吨,氰化物0.002千克,重金属0.003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26.59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92.95吨,食品制造业28.2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排放847.78吨,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2.0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9.3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98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9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排放12.21吨,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4.43%。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8.8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1.65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排放52.68吨,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95.45%。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4.00吨,食品制造业0.41吨,医药制造业0.1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4.60吨,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94.2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0.96吨,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0.1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1.28吨,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3.43%。

氰化物排放行业:全县工业源普查对象中有氰化物污染物产生家企业仅有1家,属医药制造业,排放量为0.002千克。

重金属排放行业:全县工业源普查对象中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仅有1家,属医药制造业,排放量为0.003千克。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33套,脱硝设施9套,除尘设施80套。

2017年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712.49吨,氮氧化物462.75吨,颗粒物3177.61吨,挥发性有机物459.16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2.67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07.0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2.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排放651.82吨,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1.48%。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0.6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2.76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8.0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411.46吨,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8.92%。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96.49吨,非金属矿采选业528.61吨,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08.6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2533.78吨,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9.7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5.19吨,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15.52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0.4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381.19吨,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3.0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0.48万吨,综合利用量9.8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0吨),处置量20.61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05吨),本年贮存量204.24吨,倾倒丢弃量156.11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3837.09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4423.13吨,年末累积贮存量514.99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全县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09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207.71吨,氨氮113.75吨,总氮869.07吨,总磷132.22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60.41吨,总氮491.47吨,总磷54.87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5.50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9.09吨,秸秆利用量25.36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347.0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58.09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04.99吨,氨氮43.62吨,总氮348.68吨,总磷79.12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057.86吨,氨氮32.63吨,总氮288.26吨,总磷66.49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2.72吨,氨氮9.71吨,总氮28.92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10个。其中:行政村176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8台,加油站26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798.90吨,氨氮289.10吨,总氮557.45吨,总磷34.38吨,动植物油246.71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1.87吨,氮氧化物192.89吨,颗粒物1067.48吨,挥发性有机物343.47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50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21个,处理污水2032.71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26.00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8个,处理污水52.64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2111.35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6979.65吨,氨氮400.17吨,总氮489.20吨,总磷109.90吨,动植物油57.79吨。

干污泥产生量2242.00吨,处置量2242.0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实际处理量为9.50万吨,均为填埋处置。


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数据:移动源普查数据未分配到县级。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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