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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局“三措施”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管理

日期:2024-04-24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县生态环境局通过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对全县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联网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指导服务。2024一季度,全县160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率100%

组织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与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季度一次的培训或一对一的指导及时解决从业人员遇到的困难或者问题,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监测意识督促企业提升自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是规范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依据企业排污许可证,结合企业现场生产运行实际情况,确认企业基本信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上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及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录入平台。

三是通过现场检查规范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每季度对核发排污许可证中重点管理的51家排污企业,109家简化管理企业中抽取10%对其自行监测方案明确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采样监测平台设置进行规范性核查严格把控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推动持证企业依照自行监测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做好自行监测检查内容侧重日常管理以及数据发布的及时性,持续帮扶排污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为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纾困解难。加强对企业日常管理台账的规范,对部分不积极的企业着重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季度检查确保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强化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持续加强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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