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商务委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0年)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县商务委员会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歇业 | 行政许可 | 20 | 6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
2 | 县商务委员会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 | 行政许可 | 20 | 6 | 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商务〔2017〕591号 第三十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
3 | 县商务委员会 |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领证) | 行政许可 | 20 | 10 | 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商务〔2017〕591号 第六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
4 | 县商务委员会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 | 行政许可 | 20 | 6 | 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商务〔2017〕591号 第三十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
5 | 县商务委员会 |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 | 行政许可 | 20 | 6 |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
6 | 县商务委员会 |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20 | 6 |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
7 | 县商务委员会 |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 行政许可 | 20 |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8 | 县商务委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四十三条。 | ||
9 | 县商务委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
10 | 县商务委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
11 | 县商务委 | 对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77号) 第十九条第二项。 | ||
12 | 县商务委 | 对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渝商委发〔2005〕106号) 第二十七条; 2.《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5第2号) 第三十二条。 | ||
13 | 县商务委 |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
14 | 县商务委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条。 | ||
15 | 县商务委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九条。 | ||
16 | 县商务委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 | |
17 | 县商务委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发行、服务和资金存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三十七条。 | |
18 | 县商务委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二十一条;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四条; 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三条; 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二条; 5.《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七条;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九条; 7.《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一条; 8.《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二十三条; 9.《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八条。 | |
19 | 县商务委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 ||
20 | 县商务委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21 | 县商务委 | 对违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组织劳务人员在国外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2 | 县商务委 | 对违反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渝商务〔2017〕799号) 第三十一条; 2.《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3.《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八条。 | ||
23 | 县商务委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4 | 县商务委 | 对外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 ||
25 | 县商务委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赴国外工作、未依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 ||
26 | 县商务委 | 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77号) 第十九条第一项。 | ||
27 | 县商务委 |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
28 | 县商务委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
29 | 县商务委 |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
30 | 县商务委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 ||
31 | 县商务委 | 对家庭服务机构具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二条。 | ||
32 | 县商务委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一条;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二十六条。 | ||
33 | 县商务委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具有《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2.《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 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 | ||
34 | 县商务委 |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 ||
35 | 县商务委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 |
36 | 县商务委 | 对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五条; 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八条;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条 第二款; 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一条; 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八条; 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三十三条;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七条。 | ||
37 | 县商务委 | 对经销商、供应商、售后服务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六条; 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条;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二条; 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四条; 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四条; 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38 | 县商务委 |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 ||
39 | 县商务委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5 | 5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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