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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5567672071/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垫江商务发〔2020〕2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商务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关于印发新冠肺营业工作指南的通知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冠肺

营业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县餐饮行业有序复工营业工作,现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垫

江县餐饮行业有序复工营业工作指南》印发于后,请认真指导辖区内餐饮服务范围遵照执行。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ﻪ    ﻪ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4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垫江县餐饮行业

有序复工营业工作指南

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庆市餐饮行

业有序复工营业工作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0﹞83号)、《垫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反弹应对方案的通知》(垫肺炎组办发﹝2020﹞65

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县餐饮服务单位有序复工营业,特制订本指南。

一、严格实施防控负面清单

在全面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允许餐饮服务单位提供正常

的餐饮服务,暂停包括婚、丧、嫁、生、寿和农村自办宴席(含“一条龙”)等大型聚集性用餐。

严格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圈养、宰杀活禽动物,严禁加工制售野生动物类菜品。

二、严格落实复工营业条件

(一)建立防控机制。各餐饮服务单位以门店为单位,由店长(店主)全面负责,制定完善

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

(二)加强员工排查。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各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申领张贴并全面推行“渝

康码”、“垫康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

疫情高发地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

留在疫情高发地的员工,劝其暂缓返岗。

(三)落实防护物资。各餐饮服务单位准备必需的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

资,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具备隔离条件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

条件的门店,要按照属地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报

备。

(四)加强场所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要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做好场所通风、环境卫生与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顾客管理、卫生间清洁消毒等工作。食品经营场所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中央空调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每天歇业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保持就餐场所内部环境整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给予每桌客人提供双筷位勺或公筷公勺餐具,防止交叉污染。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把手、洗手间、厕位等),每天消毒不得少于6次。卫生间保持通风、干爽,不能自然通风的采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尽可能配备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提供消毒纸巾,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把水龙头改为非接触式水龙头,避免接触;加强对卫生间清洁频次,保持卫生间地面干爽无积水。

配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设备,进出经营场所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消费者全面实行“扫码+测

温”进入原则,对于体温超过37.3摄氏度或者不佩戴口罩的顾客应当拒绝其进入经营场所;就餐时

引导顾客分散就座,避免交谈;对共同就餐人员,餐饮服务单位至少记录其中一名客人的姓名和联

系方式;鼓励顾客即买即走(打包带走)或线上点餐。

(五)确保食品安全。各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库存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严格加工制作过程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加工制作,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餐饮服务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设置新冠肺炎的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

作。

(七)严格安全管理。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员工人数10人(含)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复工营业前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营业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员工人数10人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业前落实好上述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业。

三、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新冠肺炎防控要求和本工作指南,有序推动餐饮服务业单位复工营业。一旦发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报告给县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对于复工营业后开展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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