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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5567672071/2021-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商务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现将《垫江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20211125

垫江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5、《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垫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打造升级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规范透明、权责匹配、压实责任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垫江县商务委员会(简称县商务委)负责项目的规划、项目申报、审核评估、动态监管、公示和绩效评价,垫江县财政局(简称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专项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和标准如下:

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支持发展共同配送,推动邮政、供销、商贸物流、快递、交通等资源整合,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整合县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推动商流物流统仓共配,降低农村物流成本。鼓励建设区域节点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对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80%补助。

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改造升级,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农村电商运营体系,推动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改造,促进农产品进城,服务乡村振兴。支持以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园等现有园区为中心集聚发展,提档升级,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完善品控、品牌、物流、培训、金融、创意、营销等专业化服务,统领全县电商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向镇村延伸服务,打造全县电商公共服务新高地。支持围绕提升乡镇村服务站点运营成效,建设新型乡村电商孵化服务体系,培育电商示范镇、示范村。新型乡村电商孵化服务体系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承办主体申报,并对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规范管理。支持建设网货(直播电商)供应链基地、农产品网货基地、网货加工基地等多种类型农村产品网销基地,打造农村产品进城大平台。支持打造拳头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网销产品品牌,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渠道开展营销活动,培育农村产品产业和品牌。支持建设全县电商大数据平台,用大数据指导全县电商发展。对为提升县级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项目期内房租、运营维护费用等(仅指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80%补助。对为提升乡镇村服务站点运营成效,建设新型乡村电商孵化服务体系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同一个村(社区)不得补助2个及以上站点。对建设农村产品网销基地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等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补助;承办企业应按补助金额的20%缴纳绩效目标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运营达到绩效目标后予以退还;超过两年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不予退还。对培育拳头农产品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补助;对区域公共品牌的品牌培育和推广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对企业网销产品品牌的品牌培育和推广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补助,单个品牌不超过10万元;对全县组织开展网络直播、县长代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企业独立组织的、为其本身服务的网络营销活动不得补助。以购买服务方式建设全县电商大数据平台。

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引导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提升商品品质,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对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5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支持建设多种类型的电商人才培训孵化基地。支持培训承办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脱贫人口等各类适宜人群,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专业培训,孵化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电商普及培训原则上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化培训机制,完善标准化教材,提升培训针对性,根据实际需求丰富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培训内容,注重质量而非数量。健全培训转化机制,指导对接就业用工,注重跟踪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培训承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培训承办机构实行条件审核、备案管理,鼓励常态化开展电商技能培训;对跟踪服务较差、培训转化率严重偏低的培训承办机构予以退出,并不得再申报备案。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对承办企业建设电商人才培训孵化基地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50%补助;承办企业应按补助金额的20%缴纳绩效目标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运营达到绩效目标后予以退还;超过两年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不予退还。对备案培训承办机构开展的电商技能培训参照县人力社保部门出台的同类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电商培训,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但不得高于我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探索以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引进承诺较高转化率的优质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专业人才培训和孵化。

第六条工作流程

承接主体选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的规范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署有约束力的合同,原则上单次购买服务时间不超过3年。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要经公开项目内容和承接主体要求、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相关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其中,评审专家应从行业专家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抽取,同时项目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接主体向所在县商务委、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县商务委、县财政局收到项目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审核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地给出合格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合格项目和补助资金应通过垫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商务委、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尽快拨付补助资金。对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有明确标准、已实际发生支出的属实项目,可由县商务委、县财政局据实审核后,按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清算。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失信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县商务委、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外,承接主体申报项目补助资金时提供如下材料:

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备等情况,预期成效 3.项目内外和设备图片;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报告; 2.项目基本情况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备等情况,预期成效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 3.项目内外和设备图片; 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报告; 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 3.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 4.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5.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6.培训人员花名册; 7.每次授课现场照片; 8.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对培训方案共同审核和人员培训组织过程的监管证明材料。

农村产品产业培育和品牌打造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报告; 2.项目基本情况; 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与相关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 4.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或与相关单位活动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第八条县商务委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九条县商务委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条县商务委应按要求在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信息,按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示范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拨付资金后,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应将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近三年纳入黑名单或受财政违法处罚或有未退还财政资金的主体不得申报。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示范实施方案中的承办企业和规划项目作出调整,应书面说明理由,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垫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1231日。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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