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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5567672071/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商务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07号)以及《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115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垫江县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垫江县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11018

                              垫江县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07号)以及《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中央财政、市级财政下达我县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商务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限额标准

专项资金实行“支持范围+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垫江县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主动融入“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围绕建设辐射川渝毗邻地区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以下范围:

(一)消费促进。支持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商务区、商圈、步行街、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建设,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完善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引导商业业态调整和流通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培育大中小微商务企业,发展消费品牌首店经济,促进汽车含二手车消费,支持绿色消费,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等。

(二)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优化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和功能,引导大宗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推进农村商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商对接、农商互联,做好产销对接,开展消费帮扶,搞活农产品流通。

(三)市场流通。推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商务物流标准化体系和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发展电商物流,完善商务领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流通技术应用、行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含报废汽车、旧货等体系完整性和先进性建设,引导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现代供应链应用与创新,搞好商务领域生态环保等。

(四)运行调节。开展商务领域统计监测和综合运行分析,调查分析商品供求状况、价格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调控体系,推进实施“菜篮子”工程,落实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食品、用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市场调节,完善仓储、运输、销售等保供设施设备、投放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重要保供企业应急保供能力,做好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重要商品保供应急等。

(五)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健全完善生活性服务行业标准和分等定级标准,开展规范培训和组织宣传推广,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规范、集聚、转型、创新发展,引导生活性服务行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商务行业优质服务和城市社区商业优化发展,支持“老字号”发展与保护等。

(六)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各行业电子商务扩大应用含农村电商发展,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配套行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商务工作,引导电商集群发展,开展示范试点创建等。

(七)会展业发展。组织实施境内外大型经贸展览活动,支持主办或承办自办展、引进展、外出参展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促进会展业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加强会展活动的市场化运作。开展会展推广工作,指导和支持品牌展会发展,建立会展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优化会展行业环境等。

(八)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开展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吸引国内企业总部,促进国内企业在总部功能完善等。

(九)商贸公共服务。支持商贸服务业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推进商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加强行业标准建设,评选行业品牌,推动交流合作,开展商务宣传,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工具,促进商贸服务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

(十)县委、县政府确定其他事项。

条  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侧重有实绩评估、有资质评定、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资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资质、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商务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适用不同的支出限额标准

(一)奖励类项目

1. 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根据其经济贡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个。

2. 示范试点创建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试点创建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其中,委、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以上级确定的商务领域示范试点创建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40万元县商务委确定的商务领域示范试点创建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20万元个。

3. 主体培育项目。对符合商务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完成设定商务发展指标的生产经营主体择优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垫江县商务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垫江商务发〔202141号)执行

(二)补助类项目

4. 建设投资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投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的40%,支出标准不超过40万元。政府主导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出标准。

5. 保供应急项目。对承储企业储备重要生活物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食糖、应急物资、蔬菜储备支出标准不超过当年产品价值的10%;猪肉储备支出标准以280吨、月为基数,根据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浮动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支出标准的10%

6. 会展活动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务会展活动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市商务委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出标准;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举办的各类会展,必要经费全额补助;经县商务委审批同意举办的会展,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万元个。对市场化运营会展活动,支出标准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7. 统计监测项目。样本企业数据汇总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月报100次,季报200次,年报300次,周报3600年,节假日黄金周、应急统计监测数据汇总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50次。

8. 公共服务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中,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由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贷款贴息类项目。

9. 商贸服务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贷款给予专项资金贴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以当年度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每企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

其他类。

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又不能适用以上支出标准的事项,可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委及以上层级有关文件含以上级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明确的支出标准,或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条  县商务委建立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负责对拟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县商务委根据当年预算公开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对需要进行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初,通过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具体补助标准及方式、审核流程和绩效目标要求等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等工作。

县级重点项目可直接向商务委申报。

第十条  根据《预算法》和我县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在县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和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部门预算,县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项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追加预算请示并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再办理专项资金预算追加手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实绩考核、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支持对象须细化到具体乡镇、街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县商务委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明确申报、受理主体和审核权限、流程,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申报和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县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我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未整改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县商务委同意,县商务委与县财政局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商务经济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县商务委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七条  县商务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县商务委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各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县商务委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垫江财政发〔2018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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