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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5567672071/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商务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务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着力推进商贸领域项目建设,现就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一)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对县项目和县对乡镇(街道)补助项目。市对县项目是指县商务委向市商务委推荐申报,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县对乡镇(街道)补助项目是指经县商务委组织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根据项目确定时的状态,项目分为事前支持类项目和事后支持类项目。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事后支持类项目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二、管理职责

商务委、乡镇(街道)、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县商务的职责:

1.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审核、上报工作,按要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2.组织市对县、县对乡镇(街道)补助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考核等。

3.积极配合市商务委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抽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4.根据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规定将市对县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对县补助项目存在调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主动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县对乡镇(街道)补助项目存在调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提请县商务委党委会研究,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5.做好补助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乡镇(街道)的职责

1.指导属地企业做好项目的策划、包装等工作。

2.积极推荐属地企业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要素保障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前置审查。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4.配合商务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2.承担事前支持类项目的,按照项目计划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

3.接受市和县商务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审、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4.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5.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撤销项目的,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三、项目储备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商务委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县商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按照公开征集、严格审核、分类入库、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储备。

(二)商务委相关科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的分析研判,建立县级重点项目储备库,并指导属地政府按照产业发展策划包装商贸项目,对促进商务发展、产业推进作用较强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项目。

(三)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2.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3.属于商务委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商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4.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具有实施条件的项目。

5.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市商务委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应优先储备入库。

(四)对县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由县商务委相关科室发布项目储备征集通知,乡镇(街道)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入库申报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优先考虑。重点项目储备库县商务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适时建立。

项目申报

(一)申报市级项目的,按照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根据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等内容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需由属地政府加盖公章同意申报,再由县商务委推荐上报市商务委。项目申报资料原则上应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电子档(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应扫描后上传),对确定支持的项目再向县商务委提交纸质件。

(二)申报县级项目的,按照县商务委下发的申报文件,经属地政府同意推荐申报,根据申报项目的所属类型直接向县商务委相关科室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的记录;

3.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有量化的目标绩效指标,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当年启动建设或为在建的项目

4.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5.已获得过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等;

2.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需由属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同意推荐申报

3.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开展建设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外观全景图、施工现场图等图片;未开展建设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方案等;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5.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预算等

6.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效用地建设手续、实施企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承诺书等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具体的申报条件和提交的申报资料将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五、项目评审

(一)申报市级项目由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服务大厅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运用委托评审、专家评审、自主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

(二)申报县级项目县商务委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商务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然后提请主任办公会确定拟纳入支持的项目对入库项目按照择优原则予以认定支持。对拟纳入支持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真实性审核,参照市级项目支持资金比例提出拟支持项目的支持金额建议意见,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在县商务委网站或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六、项目实施

(一)事前支持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对事后支持类项目,项目确定时即视同项目实施完成。

(二)项目计划下达的实施内容、绩效指标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途径属地政府、属地政府向县商务委提交书面,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属于市对县项目的,则由县商务委及时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

(三)县商务委、乡镇(街道)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属地政府要常态化跟踪督促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定期向商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商务委不定期开展项目日常督导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展较慢的项目将予以通报。

(四)商务委相关科室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相关资料,实现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七、项目验收

(一)事前支持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单位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提交验收申请。由县商务委会同县财政局、属地政府负责验收,市对县项目验收结果报市商务委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超过应完成时间90仍未提交验收申请书的,按项目终止、撤销、资金收回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前支持类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经费决算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费用必须由项目主体(如公司、专业合作社)进行对公转账原则上支持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来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三)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由项目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开展评估。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合格项目,县商务委按流程拨付资金。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的为不合格项目,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全额收回。

八、监督管理

(一)县商务通过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予配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的,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支持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或撤销项目。

(二)对商贸项目建设工作将按照《年度商务重点工作拟考核细则》对属地政府进行考核,争取县级及以上的商贸建设项目并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建设任务则按完成情况占比进行扣分。

(三)县商务委、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专家串通,编造虚假项目的;

2.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和县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3.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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