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垫江商务罚现决字〔2023〕第02号
垫江商务现罚决字[2023]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垫江商务现罚决字[2023]02号 | 垫江县***食品超市 | 安全通道处消防栓无水枪、无水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1.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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