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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垫江商务罚现决字〔2023〕第03号

日期:2023-04-13

垫江商务现罚决字[202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垫江商务现罚决字[2023]03号 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液氧瓶存放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1.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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