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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前后对照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前后对照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此次统计...
问
【统计】关于“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的政策咨询问答
答
1.问:请介绍一下“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的背景。 答: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
问
【统计】进一步加强垫江国家调查工作的政策咨询问答
答
1.问:垫江调查队单位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在日常工作中很少了解国家调查工作?答:垫江调查队全称为国家统计局垫江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在垫江县内组织开展各项国家调查工作。国家调查工作以抽样调查为主,调查网点的确定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抽取,调查数据是党委、政府研判经济社会民生状况、评价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以及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依...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答
《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解读如图:
问
【统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申请修复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
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问
【统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多久后可以进行修复?
答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问
【统计】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答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问
【统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都需要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吗?
答
若有企业确因工作条件和设施限制,无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的,也须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表式》建立相应的纸质统计台账。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统计台账和电子统计台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企业统计台账提出要求,而电子统计台账作为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统计台账工作的创新,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的具体措施。因此,《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是什么?
答
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是电子化的账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系统中获取详细的原始交易或生产记录,自动汇总生成统计台账,进而生产统计报表,从而实现收集原始凭据、整理分类形成台账、计算汇总形成报表等流程智能化、自动化,源头数据可追溯的一种数据采集处理方式。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统计数据生产行为。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直接从企业信息系统中抓取或导出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始记录,然后自动生成统计台账,进而生成统计报表,在数据生产过程中,有效避免因统计人员业务不熟带来的数据错误。二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的建立实现了统计数据可溯源至生产...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对象是谁?
答
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均适用本《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2021年全国统计工作会提出“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要求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明确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目标和路径,重庆市统计局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统计岗位和统计职责、统计调查、统计服务和资料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共六个章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统计职责;统计调查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工作要求;统计资料的提供、应用、管理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为统计工作提供的各项保障...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管理办法》主要用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职责,规范其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和统计资料管理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基层统计工作保障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发区、园区、各类功能区等参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答
2011年,重庆市统计局已出台了《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因此,重庆市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修订工作,制定了新的《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规定,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二)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规定,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大型单位差错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差错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1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罚款;(二)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重庆市统计局新升规入库“四上”企业统计诚信承诺规定》;(五)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