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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日期: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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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四)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五)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六)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七)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八)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十)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十一)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十二)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十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