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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哪些情形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称非自身原因?

日期:2022-10-08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称非自身原因:(一)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三)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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