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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日期:2022-10-08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重庆市统计局新升规入库“四上”企业统计诚信承诺规定》;(五)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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