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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日期:2022-10-08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罚款;(二)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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