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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日期:2022-10-08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1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一年内2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且有下列情节严重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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