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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日期:2022-10-08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规定,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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