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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日期:2022-10-08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规定,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二)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再次发现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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