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国务院部门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版权所有:垫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10001 ICP备案号:渝ICP备12005648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https://www.12377.cn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渝公网安备 500231025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