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垫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二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垫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二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19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有关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 ||
3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2. 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 其他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 ||
4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 2. 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 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5.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
5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 | 行政给付 |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含相当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其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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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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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2.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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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1.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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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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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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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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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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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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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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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烈士褒扬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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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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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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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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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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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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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全文。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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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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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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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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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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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确定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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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 行政确认 | 《烈士褒扬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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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未履行职责: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在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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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1.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未履行职责: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在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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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法定职权的; 2. 对不具备条件的申报人予以批准认定的; 3.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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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地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1. 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2. 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县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3. 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县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2.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 3.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2 | 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设置条件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配偶; 2. 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 3. 接收单位和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工作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4. 未完成安置任务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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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复员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 《关于做好2013年军队复员干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军队复员干部一般回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关于做好2013年军队复员干部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军队复员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与军队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配偶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工作,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地方工作人员在安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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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转改文职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条 转改人员的安置落户及其家属随调随迁,参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设置条件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配偶; 2. 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 3. 接收单位和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工作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4. 未完成安置任务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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