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设立、变更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
垫江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垫江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九、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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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建材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
2.筹建材料: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3.筹建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
4.筹建材料: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意向书(纸质复印件1份)。
5.最终审核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6.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纸质复印件1份)。
8.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
9.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纸质原件1份)。
10.变更营业场所地、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11.变更营业场所地、改建、扩建: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12.变更营业场所地、改建、扩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
13.变更营业场所地、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意向书(纸质复印件1份)。
14.变更营业场所地、改建、扩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纸质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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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现场办理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行政相对人到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委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受理
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县文化和旅游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5)决定
县文化和旅游委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将全部相关材料提交到行政审批中心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窗口。
(2)受理
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决定
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网上办理
登录网址:http://sq.ccm.gov.cn/ccnt/sczr/doLogin?loginDomain.account_name=&loginDomain.password=,可自行在网上申请录入,操作流程见使用帮助。特别提醒:注册账号用营业执照名称;拟受理机关点击垫江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收费名称:无
2. 收费标准:无
3. 收费依据:无
4. 缴费方式:无
5. 收费性质:无
十三、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发件窗口领取。
十四、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窗口;
咨询电话:023-7451231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74511120(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考核督查科)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 -5: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 -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十八、流程图
十九、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请在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窗口领取。
二十、服务指南完整版下载途径
垫江县政府公众网网上服务http://www.cqsdj.gov.cn/ws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