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及申请指南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日期:2023-05-23
        

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补贴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补贴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政策咨询电话:74639992。

申报指南: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为符合条件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5)其它相关证明:

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6)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6.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59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婚姻生育史,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村(居)调查,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执行。

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时间。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