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领域信息公开>卫生健康领域>办事指南>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日期:2024-06-04
        
服务对象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80年9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2. 从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在垫江县行政区域内(父母一方在外地,另一方在垫江县的,兑现在垫江县的一方符合条件者)。
服务机构名称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地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地点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服务项目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服务事项和内容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镇街审核-镇街公示-镇街发放 2.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发放 备注:本人申请需填写《垫江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失业人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
服务要求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