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垫江县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 |
服务对象 | 群众 |
服务机构名称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机构地点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506 |
服务时间 |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
服务项目 | 公卫服务 |
服务内容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服务流程 | (1)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伤鉴定的医患双方可向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伤技术鉴定,由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委托县医学会、医调委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伤鉴定。 (3)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若医患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妥善移交“垫江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调解解决。 (4) 县卫生健康委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 (5) 当事人既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受理;卫生健康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服务要求 | 对应急类事项,承办单位应立即办理,并在交办的当日答复诉求人;对咨询类和求助类事项,应在交办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诉求人;对投诉类事项,应在交办7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诉求人;对通过网络交办的不属本单位职责的诉求事项,应在收到交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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