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1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新办资质、资质延续) | 行政许可 | 3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增项) | 行政许可 | 3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资质变更) | 行政许可 | 3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20 | 8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8项。 |
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8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健委令200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 |
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5 | 5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8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健委令2006年第46号) 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变更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放射性核素))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1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校检)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1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1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地址))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1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注销) | 行政许可 | 20 | 1 | 1.《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
1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延续) | 行政许可 | 20 | 1 | 1.《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变更) | 行政许可 | 20 | 1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
1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新办) | 行政许可 | 20 | 1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补发) | 行政许可 | 20 | 1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
18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健委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19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健委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0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1 | 1.《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健委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20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20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20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20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29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到期更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行政许可 | 40 | 10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
3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 行政许可 | 40 | 10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
31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40 | 10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
32 |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3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7 | 2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4 |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受吊销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5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6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7 |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证书补发)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8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
39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4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4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4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纠错)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43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44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同一执业地点多执业机构备案)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45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信息补录)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46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4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 行政许可 | 30 | 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48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执业范围)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49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执业地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5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5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除外)) | 行政许可 | 20 | 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5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53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
54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6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七条。 |
5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类别)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
5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诊疗科目)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
5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
5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
5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
6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45 | 1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
6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30 | 5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
6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原地址更名)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
6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地址搬迁)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
6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 行政许可 | 45 | 1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
6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床位) | 行政许可 | 10 | 3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
6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 行政许可 | 30 | 5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
67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申请医疗机构设置(不含港澳独资)) | 行政许可 | 30 | 9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
68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30 | 9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
6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人员从事助产技术、节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 | 行政许可 | 20 | 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
70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6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7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 行政许可 | 20 | 8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四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给付事项目录(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75 | 7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75 | 7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
3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50 | 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
4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行政给付 | 50 | 20 |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确认事项目录(8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20 | 12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55号) 第六条。 |
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95 | 38 | 1.《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3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200 | 8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4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90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5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50 | 20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 2.《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疾控发[2005]373号) 1.3.1。 |
6 | 对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备案 | 行政确认 | 15 | 0 |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
7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50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健委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
8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20 | 12 | 1.《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4.《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奖励事项目录(5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60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 。 |
2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行政奖励 | 90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 。 |
3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90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 。 |
4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90 | 0 | 1.《护士条例》 第五条 ; 2.《护士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 |
5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90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 。 |
行政裁决事项目录(147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 |
2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 |
3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
4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
5 |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 | |
6 | 对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 | ||
7 |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 | |
8 |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
9 | 对未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 | ||
1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 | ||
11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 | |
12 | 对违反有关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 | ||
13 | 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 | |
14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三条 ; 2.《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 | ||
1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 | |
16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 | ||
17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 | ||
1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 | |
19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 | |
20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 。 | |
21 | 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 | ||
22 | 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 。 | ||
23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 ||
24 | 对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 。 | |
25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
2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 |
27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28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
29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
30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健委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 |
31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及对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中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卫健委令第43号 第十七条。 | |
32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四十条。 | |
3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不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三十九条。 | |
34 | 对医疗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不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三十八条。 | |
3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5号 第三十七条。 | |
3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预防与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 |
37 | 对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第三十四条。 | |
38 | 对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第三十三条。 | |
39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 | |
40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 |
41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或仍供应给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 |
42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 | |
43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48号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 |
44 | 对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48号 第三十条。 | |
45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管理、业务工作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48号 第三十三条。 | |
46 | 对违反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健委令第45号 第十七条 。 | |
4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48 | 对实验室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 |
49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
50 |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 |
5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6号 第四十四条。 | |
5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 | |
53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6号 第四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
5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设施、设备处置、运输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36号)。 | |
5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
56 | 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 |
57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 |
58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 |
59 |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预防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 |
6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 |
61 |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 |
62 | 对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
63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重庆市医疗管理条例》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64 | 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 |
65 | 对医疗机构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学文书管理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
66 | 对医疗机构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
67 | 对医疗机构违法使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68 | 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和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
69 |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 |
70 | 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 |
71 | 对医疗机构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
72 | 对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
73 | 对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
74 |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弄虚作假、严重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健委令第4号 第三十四条。 | |
75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处方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53号 第五十八条。 | |
76 |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及对医师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处方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53号 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 |
77 | 对医师和药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使用、调剂规定,具有《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2.《处方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53号 第五十六条。 | |
78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护士条例》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 |
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 |
80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 |
8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 |
82 | 对医疗机构及机构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
83 |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主持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及对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护士条例》 第二十八条。 | |
84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 |
85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2.《处方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53号条 第五十五。 | |
86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八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
87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八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
88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八十条。 | |
89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
90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91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条; 2.《血站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44号 第六十二条。 | |
92 | 对违反《献血法》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 |
9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 |
9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 |
95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 |
96 | 对无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 ||
97 | 对从事心理咨询、治疗、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诊断、治疗、开具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六条。 | |
98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 | |
99 | 对医疗机构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相关诊疗、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四条。 | |
100 | 对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 |
101 | 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3号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 ||
102 |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3号 第三十一条。 | ||
103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3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
1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33号 第二十九条。 | ||
105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
106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
107 | 对单采血浆站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落实机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58号 第六十二条。 | |
108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58号 第六十五条。 | |
109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 |
110 | 对单采血浆站无《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采供血浆及其他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58号 第六十一条。 | |
111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 |
112 |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五十二条。 | |
11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五十二条。 | |
114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115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116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117 |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
1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 |
119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 |
12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 |
12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12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 |
12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
124 | 对消毒服务机构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 第27号) 第四十五条; 2.《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 第27号) 第三十三条。 | |
12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 第九条。 | |
126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或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 ||
127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 |
128 | 对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
12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
13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未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八条。 | |
13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条; 2.《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 |
132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六条。 | |
13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五条。 | |
13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四条; 2.《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 |
135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处方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53号) 第五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
136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 |
137 | 对血站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健委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8〕36号) 第二十一条; 2.《血站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44号) 第六十一条。 | |
138 | 对未取得《血站许可证》或期满未登记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血供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血站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 |
139 |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58号) 第六十二条。 | |
1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第四十五条。 | |
141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 |
142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五条;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十七条。 | |
143 | 对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144 |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
145 | 对违反《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买卖遗体和买卖人体器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十六条。 | |
146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三条。 | |
147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条。 | ||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2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对规范化消毒供应室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消毒管理办法》 卫健委令第27号 第三十五条。 | ||
2 | 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 行政检查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十九条。 | ||
行政强制事项目录(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
3 |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 | ||
4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销毁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 ||
行政征收事项目录(1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无 第四十五条;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第四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无 第四十三条。 |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义诊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1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0 | 4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
3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5 |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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