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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能否以在岗期间或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复查吗?

日期:2022-12-29

一、案情

2022915日,卫生监督员对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时间对需要复查的人员安排复查的违法行为。该案于2022920日立案。

该公司有两个营业执照,且两个营业执照都有效。最终以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公司名称作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该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XX健检字【2021XXXX号)显示:江15名劳动者需要复查听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复查的时间为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复查。但该公司自202112月收到报告起,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2022915检查时都还没有安排复查。直到卫生监督员下达限期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后,才安排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类别均是做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没有针对江某等15名劳动者的听力作复查。


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评析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周期,并应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本案中,玻璃有限公司存在15名劳动者需要复查听力,但该公司没有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时间要求,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复查,且在后面的复查中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来代替,均是不合规的。复查与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和标准是不相同的,绝不能以上岗前或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复查。这里的复查是强制性要求,是针对涉及目标疾病(职业病、职业禁忌证)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指标需进一步复查确定。对涉及其他疾病的异常指标需要复查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不作强制要求,劳动者可自愿选择。


政策原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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